记录地址字段(位置 29-30)中的条目长度对有相对记录号处理的记录地址文件无效。仅当记录地址文件的记录长度条目(位置 24-27)大于或等于 4 时,才可以指定 4。仅当记录地址文件的记录长度条目(位置 24-27)是 3 时,才可以指定 3。如果记录地址文件的记录长度条目为空白,则将在运行时确定长度,记录地址字段的长度条目也必须为空白。记录地址字段的长度缺省为 4。
更改记录地址字段(位置 29-30)的长度条目为 3、4 或空白。重新编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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