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的直欄在必要時不全為空白。其預設值全部都是空白。
下列直欄必須是空白:在所有主要「檔案說明」規格中的 47-52、67-70、73 及 74;程式說明檔案的 20-23;外部 說明檔的 20-27、29-30 及 32-39;持續使用非 IGNORE 或 RENAME 關鍵字的 外部說明檔的 19-28;接續規格的 7-18、29-46 及 68-74;及具有 IGNORE 關鍵字的接續行之 60-6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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