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具有相對記錄號碼處理程序的記錄位址檔, 記錄位址欄位 (位置 29-30) 中的登錄長度無效。 只有當記錄位址檔的記錄長度登錄 (位置 24-27) 大於或等於 4 時,才能指定 4。 只有當記錄位址檔的記錄長度登錄 (位置 24-27) 為 3 時,才能指定 3。 如果記錄位址檔的記錄長度登錄是空白,就會在執行時間決定長度, 而且記錄位址欄位的長度登錄也必須是空白。記錄位址欄位的長度預設值為 4。
將記錄位址欄位 (位置 29-30) 的長度登錄變更為 3、4 或空白。重新編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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