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目的字段位置”条目(“输入字段”规范的位置 48-51)大于“文件描述”规范的“记录长度”条目(位置 24-27)。
指定小于或等于文件的记录长度的有效“目的字段位置”条目(位置 48-51)。 重新编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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